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3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07.88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54 元/股
根据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3月 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4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公司内部
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公告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 70 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己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 3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1,807.88 万股
3、授予人数:266人
4、授予价格:7.5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一个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二个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三个 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Ⅰ.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Ⅰ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Ⅱ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Ⅰ、Ⅱ条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原则确定。
Ⅲ.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①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1)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2%,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2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2 年 ΔEVA>0。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3%,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3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3 年 ΔEVA>0。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4%,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4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4 年 ΔEVA>0。
注: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口径财务报告为准;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EVA=当期 EVA-上期EVA。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