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4-06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原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有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或新加内容用下划线加粗表示)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评价其履职情况,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监事,评价其履职情况,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议;
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
议; 请破产、改制或者其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请破产、改制或者其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项;
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项;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和员
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工持股方案等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和员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工持股方案等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理由并公告。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