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4-037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03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3,091,82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截至 2023 年末,公司总股本
6,425,307,597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5,145,188 股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股本为 6,420,162,409
股,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06,217,864.99 元,每 10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实
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采用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当前公司仍处于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可转债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开始转股。截
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6,425,310,802 股,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
股本不发生变化,国投转债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2 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25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 6,425,310,802 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23,091,8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6,402,218,974 股。以现金分配总额 706,217,864.99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最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11031 元(含税,四舍五入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 706,228,775.02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与原预案中的金额存在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402,218,974×0.11031)÷6,425,310,802≈0.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1+0)=前收盘价格-0.11(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国投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2)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规定,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问题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董办)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