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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0 沪市 海信视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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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0:海信视像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600060:海信视像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 2020-019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3        -        2020/7/6      2020/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08,481,222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2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6,177,115.19 元。由于按 2019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计算后换算每 10 股派发金额时进行四舍

五入保留了两位小数,因此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
发布的《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9)相比,存在发放总额差异。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0/7/3        -        2020/7/6      2020/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7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43 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3889556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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