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2021-006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1 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018,248 股,发行价格 9.31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959,099,888.88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为
952,427,089.77 元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1〕159 号《验资报告》,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及预付的保荐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949,605,070.6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 19500101040026859 476,213,544.88
绍兴分行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 1211012029200297239 476,213,544.89
绍兴分行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及长江保荐签订的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500101040026859,截至2021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476,213,544.88元。该专户仅用于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华国、谌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及长江保荐签订的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12029200297239,截至2021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476,213,544.89元。该专户仅用于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华国、谌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