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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7 沪市 厦门象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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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厦门象屿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1558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 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如在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3,799,429 股,导致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公司总股本为 2,272,414,063 股,利润分配总额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72,414,06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1,724,218.9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法人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三位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6516003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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