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申请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议案
本次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开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次增加的额度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而增加,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注销的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注销上述 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总计 40 万份股票期权。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回购并
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总计 208,034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3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总计 208,034 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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