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此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下属子公司申请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库资质要求及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
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事项已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6,4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59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9,7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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