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 2020-081 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 象屿 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 象屿 02
债券代码:175369 债券简称:20 象屿 Y5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回购和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450.63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5745.4085 万股的 2.99%。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5999.09 万份/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3.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2.78%;预留授予权益 451.54 万份/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7.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279.57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98%。其中首次授予 398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3.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84%;预留 299.57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7.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万股的 0.1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171.06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2019.0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00%,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0.94%;预留 151.9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0.0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由象屿集团旗下所有供应链服务相关子公司重组而
成,2011 年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组上市,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7 层
08 单元。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供应链投资运营服务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
点企业,以“立足供应链,服务产业链”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以“打造互利共
赢的绿色供应链”作为自己的企业使命。公司紧跟中国由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发
展的步伐,通过“四流合一”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设计具有针对性的
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采购分销、门到门全程物流、库存管理、供应链金融、信
息咨询等全价值链流通服务,在实现降本增效的同时促进了全产业链价值的提升。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27,241,168.16 23,400,756.60 20,329,063.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0,596.16 99,776.44 71,431.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07,258.75 35,805.10 38,852.26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4,015.20 202,751.76 -289,407.57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58,397.77 1,210,735.03 1,094,562.65
总资产 6,573,245.78 5,472,226.50 4,555,602.77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5 0.40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44 0.11 0.16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61 9.30 9.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9.28 2.45 4.35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水利先生,董事陈方先
生、邓启东先生、林俊杰先生、吴捷先生、齐卫东先生,独立董事沈艺峰先生、
沈维涛先生、廖益新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曾仰峰先生,监事王
剑莉女士、陆江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9 人,分别是:邓启东先生、齐卫东先生、程益亮先
生、高晨霞女士、肖静勤女士、范承扬先生、张军田先生、张岳端先生、廖杰先
生。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
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450.63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2.99%。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5999.09 万份/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3.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2.78%;预留授予权益 451.54 万份/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7.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279.57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98%。其中首次授予 398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3.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84%;预留 299.57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7.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万股的 0.1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171.06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2019.0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00%,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5745.4085 万股的 0.94%;预留 151.9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745.4085 万股的 0.0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9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以上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