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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3 沪市 九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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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3:九鼎投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600053:九鼎投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2-021
    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 于 诉 讼 事 项 的 进 展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为双方互诉案,两案合并审理,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被告”或“反诉原告”)为本诉被告二和反诉原告。

    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通和”)为本诉被告一,志德通和自设立以来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均无股权关系,除公告中所述合作外,公司及子公司和志德通和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涉案的金额:本诉金额为 206,321,166.67 元;反诉金额为 208,157,917.8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的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判断条件,昆吾九鼎初步测算预计负债金额为 71,522,536.34 元,将作为期后调整事项影响 2021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 53,641,902.26 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昆吾九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其与江西钨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钨控股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志德通合、昆吾九鼎解除与江钨控股的相关协议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资金占用费共计 206,321,166.67 元。

  昆吾九鼎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起了反诉,诉请判令江钨控股赔偿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共计 208,157,917.82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
报》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1-016)及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第七项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裁定执行情况

  因江钨控股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于 2021 年 3 月初执行《民事裁定书》,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子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1-017)。

    (二)一审判决情况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作出了(2020)赣 01 民初 9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2、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

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3、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
  4、驳回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1,073,40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078,406 元,由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39,203 元,由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39,203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41,295 元,由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昆吾九鼎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的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判断条件,昆吾九鼎初步测算预计负债金额为 71,522,536.34 元,将作为期后调整事项影响 2021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 53,641,902.26 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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