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1-043
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 于 公 司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江 西 监 管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董事会
秘书易凌杰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西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易凌杰:
经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 年 12 月,九鼎投资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
城 B 座 31 套房产,为下属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
提供担保,置换昆吾九鼎被冻结的银行基本账户资金 424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3350.3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
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九鼎投资及易凌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九鼎投资应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九鼎投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供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