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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2 沪市 东望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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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4-06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此前已就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 2,000 万元的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目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
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7;临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了 2,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广厦建设未及时偿还,绍兴银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 2022年 3 月 21 日开庭审理。

  2022 年 4 月 21 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广厦建设应
归还绍兴银行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至款清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2、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厦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该案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
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
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0;临 2022-036;临 2022-066;临 2024-028;临 2024-03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024)浙 0783 民初 5825 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厦建设确认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 2,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原告同意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600 万元,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800 万元,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600 万元及利息。若被告按约及
时足额履行,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若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建设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43%的股权【股权数额 36,12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控股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 37,502.4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厦控股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 70,900 元(已减半),被告广厦建设、广厦控股自愿共同负担。限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此前已就为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 2,000 万元的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目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
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7;临 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