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债权本金金额为 50,000 万元、案件二:债权本金
金额为 100,000 万元、案件三:债权本金金额为 22,000 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其他合同约定需支付的款项、诉讼费用等)
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1、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公司、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如东望时代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2、公司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案件一:
诉讼机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凯实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东望时代
第三人: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
案号:(2023)甘 01 民初 46 号
案件二:
诉讼机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
被告:广厦控股、杭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饭店”)、上海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凯置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楼江跃、徐阳英、东望时代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元鑫”)
案号:(2023)甘 01 民初 24 号
案件三:
诉讼机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
被告:广厦控股、杭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饭店”)、上海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凯置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楼江跃、徐阳英、东望时代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元鑫”)
案号:(2023)甘 01 民初 25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
1、基本事实
案件一:
2018 年 3 月,甘肃银行委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与
广厦控股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向广厦控股发放信
托资金 5 亿元整,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贷款利率固定为 8.1%/年。信托合同约
定如下担保措施:明凯实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 125 号的上海灯具城现房为广厦控股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登记为第六顺位抵押)。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704
万股 A 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东阳三建以其持有的 3148.8 万股 A 股股票为广厦
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 50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楼忠福及其配偶王益芳、楼明及其配偶卢英英为广厦控股偿还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6 月,东望时代与甘肃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东望时代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 6,491.4 万股 A 股股票就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合同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该信托贷款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92,039,583.56 元,罚息 80,540,763.4 元,以上共计 672,580,347 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甘肃银行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申请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案件二:
2017 年 6 月,国泰元鑫作为委托人、甘肃银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
人广厦控股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10 亿元,贷款期限 36 个
月,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止。为保障上述债务的履行,华
侨饭店以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 39 号的 19261.04 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由楼忠福、楼明、楼江跃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 704 万股 A 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东阳三建以其持有的3148.8 万股 A 股股票为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 50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8 年 6 月,东望时代与甘肃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东望时代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 6,491.4 万股 A 股股票就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合同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 1,000,000,000 元,利
息 0.00 元,本金罚息 273,975,000 元,利息罚息 3,366,057.5 元;复利
40,588,177.15 元,合计 1,317,929,234.65 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甘肃银行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申请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案件三:
2017 年 6 月,国泰元鑫作为委托人、甘肃银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
人广厦控股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2.2 亿元,贷款期限 36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止。为保障上述债务的履行,
华侨饭店以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 39 号的 19261.04 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由楼忠福、楼明、楼江跃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 704 万股 A 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东阳三建以其持有的3148.8 万股 A 股股票为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 50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8 年 6 月,东望时代与甘肃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东望时代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 6,491.4 万股 A 股股票就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系列合同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 220,000,000 元,利息
87,031.65 元,本金罚息 60,703,500 元,利息罚息 666,383.28 元;复利
9,033,792.31 元.合计 290,490,707.74 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甘肃银行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申请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2、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告甘肃银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案件一:
(1)追加被申请人东望时代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告广厦控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2,759,874.54 元,罚息 45,327,731.84 元,以上共计 648,087,606.38 元;
(3)判令原告就被告明凯实业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的上海灯具城现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主债权 5 亿元及相应利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就被告东阳三建持有的出质给原告的浙商银行 3148.8 万股 A
股股票拍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50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被告广厦控股持有的出质给原告的浙商银行 704 万股 A 股
股票拍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60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东阳三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人民币 50 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信托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解除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签订的《业务重组协议》。
(9)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362,780.27 元。
上述费用总计:648,455,386.65 元。
案件二:
(1)判令对东望时代持有的 6491.4 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2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广厦控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00 元,利息 0.00
元,本金罚息 27,3975,000 元,利息罚息 3,366,057.5 元;复利 40,588,177.15
元,合计 1,317,929,234.65 元;
(3)判令原吿就被吿广厦控股持有的浙商银行 704 万股 A 股股票拍卖、变
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60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吿就华侨饭店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 39 号华侨饭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29.2 亿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吿就明凯置业持有的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面值为 20100 万元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17.2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就东阳三建持有的浙商银行 3148.8 万股 A 股股票拍卖、变卖
所得款项在债权余额 50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东阳三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人民币 50 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原吿就卢英英持有的华侨饭店的 6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 17.2 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判令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楼江跃、徐阳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均在人民币 20.64 亿元,其中本金 17.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 判令解除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重组协议》。
(11)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725,560.54 元。
案件三:
(1)判令对东望时代持有的 6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