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是为了与公司名称保持一致,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证券简称。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
证券简称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