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21-02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案件所涉的诉讼事由及阶段: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
行西湖支行”或“原告”)的债务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起诉,上城区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地位:被告
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及涉诉金额:1、根据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6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广厦”)以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 1,480 万元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2、根据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以东阳市振兴
路 1 号房产为广厦建设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房产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浙
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 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因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对上市公司影响: 1、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
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 2,119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2、若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纾困进度及相关承
诺的履行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城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案号:【2021】浙 0102 民初2009 号、2011 号),因广厦建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 年 4 月 1 日
案件受理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原告:工行西湖支行
被告一至被告六分别为:广厦建设、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浙江省水产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供销公司”)、浙江广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贸易”)、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
诉讼案号:【2021】浙 0102 民初 2009 号、2011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与广厦建设签订编号为 0120200008-2019 年
(西湖)字 0002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广厦建设发放贷款 1,480 万元、
2,720 万元,贷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0 号,
广厦建设与工行西湖支行分别签订了 2020 年西湖(展)字 0004 号、0003 号《借
款展期协议》,相关贷款均展期至 2021 年 3 月 1 日。前述债务到期后,由于广
厦建设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向上城区法院起诉,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要求公司履行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00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
保义务。
(2)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标的为东阳振兴
路 1 号房产,抵押担保金额为 2,720 万元。该房产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
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该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完成,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因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标的为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该标的为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的 148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了抵押登记。
除上述担保措施外,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监理公司均分别与工行西湖支行签订了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
房产为 2020 年西湖(展)字 0004 号、0003 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融资提供
抵押担保。
2、原告请求的内容
①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合计 4,200 万元(含 2,720 万元),
及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
合同(含展期协议)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②请求判令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监理公司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处置所得在最高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涉诉金额
公司以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 1480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不含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4、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涉诉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7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2018 年度对外
担保计划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3) 及《关于调整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 035)、《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
三、广厦建设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注册资本:10 亿元;法定代表人:杜忠潭;住所:浙江省东
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 24 号二楼;成立时间:1994 年 11 月 08 日;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级等。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1,677,452.53 1,499,680.73
负债总额 945,373.45 766,334.36
其中:流动负债 719,582.36 600,081.04
净资产 732,079.08 733,346.37
科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346,949.22 1,194,380.72
净利润 14,400.09 8,597.93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 41,161,1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88%,为本公司
第二大股东。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广厦建设的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 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上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2、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
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 2,119 万元内承担担保责 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集团的纾困进度及相关 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 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将
及时通过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4、公司将尽快督促各方配合完成东阳市振兴路 1 号房产产权人变更手续。
五、截止公告日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对应的融资金额约为 26.53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50%;累计逾期涉诉担保金额约 3.83亿元(含本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4%。(根据现有资料估算的风险敞口,不代表最终确定额)
目前,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