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0-04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 27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原因其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未能全部解锁,以及 3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辞退等原因和 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等原因已不属于激励范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上述 30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91.2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9,912,200 9,912,200 2020 年 9 月 17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27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原因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全部解锁,以及 3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辞退等原因和 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等原因已不属于激励范围,公司对上述 30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91.2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有关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16)、2020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9)。
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该申报时间内,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除息与特殊情况的议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方案中 276 名激励对象因 2018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B、C、D、E 的原因,其个人本次实际解锁股数为其个人当期目标解锁股数的 75%、50%、25%、0%,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其余共计 683.32万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3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辞
退等原因,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等原因,已不属于激励范围,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 287.6 万股和 20.3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308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912,2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478,330,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732416),并向中登公司递交
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完成注
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525,596,892 -9,912,200 9,515,684,69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1,499,910,795 0 21,499,910,795
股份合计 31,025,507,687 -9,912,200 31,015,595,487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注销条件,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以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