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08-026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CDMA业务及终止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08年7月27日,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与电信H股公司签署《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拥有和经营的目标业务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的股权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转让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合称"CDMA业务出售交易"或者"业务交易"),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民币438亿元。与CDMA业务出售交易同步,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与电信集团于同日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资产的协议》,约定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分别向电信集团转让相关CDMA资产("CDMA资产出售交易"),CDMA资产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民币662亿元。
(2)作为CDMA业务出售的先决条件之一,联通运营公司须终止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有关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安排并放弃CDMA网络购买选择权。为此,2008年7月27日,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签署《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CDMA终止协议》"),以终止各方于2006年10日26日签署的CDMA租赁协议并放弃该协议赋予本公司的购买CDMA网络的选择权;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CDMA终止协议转让协议("《CDMA终止协议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在《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
(3)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CDMA终止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外,鉴于CDMA业务出售交易与CDMA资产出售交易的不可分割性,联通集团在CDMA业务出售交易中可能被视为拥有重大利益,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联通集团就CDMA业务出售交易事项以及CDMA终止协议事项将回避表决。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公司、公司 指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告中表述本公司业务经营状况时,"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联通集团 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BVI公司 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 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联通运营公司 指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联通新时空 指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电信集团 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电信H股公司 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标业务 指本公告第2.2节所述的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和经营的全部CDMA业务和相关资产及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
CDMA资产 指本公告第3.1节所述的联通新时空、联通集团拟向电信集团转让的CDMA资产
北方十省 指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省、直辖市、自治区)
UIM卡 指R-UIM,CDMA 网络用户身份识别卡,它承载了移动网络运营商赋予用户的身份和网络鉴权算法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UIM 卡、UTK 卡、CtoG 双模卡、U-OTA 卡、境内外测试用UIM 卡以及UIM卡数据生成系统及相关数据资料
框架协议 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于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框架协议》
出售协议 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
CDMA租赁协议 指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
CDMA租赁协议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
电信CDMA租赁协议 指电信H股公司和电信集团拟订立的CDMA租赁协议,据此,电信集团同意向电信H股公司出租网络容量
CDMA终止协议 指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和本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订立的《关于放弃网络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放弃或促使联通运营公司放弃其行使网络购买选择权的权利,而各方同意终止或促使终止CDMA租赁协议
CDMA终止协议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订立的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将其在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
CDMA业务出售交易、业务交易 指根据出售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拥有和经营的目标业务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的股权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转让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CDMA终止交易 指联通运营公司终止CDMA租赁协议,并放弃行使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CDMA网络购买选择权
本次交易 指CDMA终止交易与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合称
C网专属、C网专用 指与CDMA业务和/或网络相关且与联通运营公司其他业务和/或网络无关
C网共用 指同时涉及CDMA业务以及联通运营公司其他业务
双方 指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
各方 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
交割起始日 指2008年10月1日
交割完成日 指于交割起始日起60日内,联通运营公司、电信H股公司实质性地完成目标业务的交割
工业和信息化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SM 指全球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基于数字传输和蜂窝移动网络结构,带漫游功能,是在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频段运行的数字蜂窝移动电话系统
CDMA、C网 指码分多址技术,使用不同的随机码序来混合和分离无线通信的语言和数据信号,是一项适合更高信息量的无线数字多址接入技术
MOU 指通话分钟数
ARPU 指从每一用户得到的平均收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元 指人民币元
根据本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作出的决议,本公司间接控股的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拟进行CDMA业务出售交易,同时联通运营公司将终止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联通新时空有关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安排。本公司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背景情况
1.1 中国电信业重组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8年5月24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据此,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合并。如电信改革重组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电信改革重组与发放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三张3G牌照。
(2) 2008年6月2日,本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宣布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已签署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列明的条款和条件,联通运营公司将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目标业务。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CDMA业务的公告》。
1.2 关于CDMA业务和资产
(1) 截至目前,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提供CDMA移动通信服务牌照的运营商。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CDMA网络的建设并拥有中国境内的CDMA网络。
(2) 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了《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了《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据此,联通运营公司从联通新时空以独家租赁CDMA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业务,并享有对CDMA网络的购买选择权。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公告》。
1.3 关于出售CDMA业务的前期商谈
就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CDMA业务事项,各方已于2008年6月2日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框架协议》,有关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公告。
二、 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具体方案
2.1 交易标的
(1) 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其于交割起始日(不含当日)拥有和经营的全部CDMA业务和相关资产以及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目标业务");
(2) 联通红筹公司向中国电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99%的股权,联通国际有限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股权;及
(3) 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股权。
2.2 目标业务
(1) CDMA业务:指基于现有的网络容量和系统支撑能力,联通运营公司于交割起始日前提供的CDMA业务(包括相关的接入通道和服务功能) 和CDMA业务运营服务;
(2) 交割起始日零时整在联通运营公司计费营账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拥有码号信息的133/153号段的全部移动电话用户及与该等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该等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在实际交割时将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3) 转让资产
转让资产是指依据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纳入目标业务范围并出售给电信H股公司的与CDMA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
(i) C网专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UIM卡、充值卡、业务终端、网络设备等;
(ii) CDMA用户信息/数据;
(iii) 以数量计算,北方十省县及县以下(含北京、天津郊区的区、县) 全部自有产权的营业厅,县(不含县)以上自有产权的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