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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控股子公司收购、转让股权

公告日期:2002-12-24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A座二楼深圳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27人,代表16038204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贤足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公司控股的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收购联通新世纪(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BVI公司”,新世纪BVI公司持有联通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全部股权以及与该收购相关的协议。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1、关于联通BVI公司与联通世纪(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BVI公司”)以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新世纪BVI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关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公司以及联通集团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
    3、关于联通集团与公司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
    该事项的表决情况:
    鉴于本事项涉及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联通集团以及相关关联人士作为关联方放弃对该事项的表决权。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持有1344207661("$'&&%股,其中:
    同意的股数为134208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的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为2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二)批准联通BVI公司将其受让的新世纪BVI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以及与该转让相关的协议。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1、关于联通BVI公司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新世纪BVI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关于公司与联通新世纪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
    3、关于公司与联通新世纪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
    4、关于公司与联通新世纪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该事项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股东持有16038204056股,其中:
    同意的股数为16036078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的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为2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律师鉴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控股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下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联通BVI公司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有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协议")。根据该收购协议,联通BVI公司同意出售而联通红筹公司同意收购联通新世纪(BVI)有限公司("新世纪BVI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收购对价为4,523,181,304元港币,约合人民币48亿元。
    二批准载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发出的股东通函("通函")"预期关联交易"中所述的预期关联交易及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前述预期关联交易(包括CDMA网络容量租赁安排及综合服务安排)的主要商业条款请参见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发出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及关联交易公告》第4章4.2节、4.3节的有关内容。
    三批准载于通函"现有关联交易豁免续期"中所述的现有关联交易以及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本公司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前述现有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现有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