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2023 年 2 月,公司回购注销了 923,800 股限制性股份,2023 年 6 月,公司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2,490,165,190 股,因上述事项所致,公司的注
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同时,公司为持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
川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川国资发〔2022〕5 号)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变动情况,对外捐赠、对外
投资、财务资助等事项决策权限及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条款,并新增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条款,并将章程中关
于上市公司“经理”职务的描述统一调整为“总经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1 理机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规,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
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2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0007118906956。
第三条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1999〕3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
915100007118906956。
1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了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6
3 值 1.00 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了
(2003)20 号文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1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3年3月25
值 1.00 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3〕20 号文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
1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 6,226,336,775 元 , 实 收 资 本 8,715,578,165 元 , 实 收 资 本
6,226,336,775 元。 8,715,578,165 元。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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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
6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7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工程师。 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
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以自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建
公路工程、房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
设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砼结构构
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
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设工程勘察;
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
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规划设计管理;
凝土预制构件、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8 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服
专用设备修理;物业管理。许可项目:建设
务、规划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机械租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
赁、维修;建筑材料生产;高速公路管理;
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施
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物
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二类增值电
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