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暨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为支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路桥”)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协助公司提高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开展业务合作,公司控股股
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同
比亚迪签署了《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路桥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蜀道集团拟将所持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5%的股份(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为 240,247,195 股)(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委托给比亚迪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蜀道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四川省国资委。
二、表决权委托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委托方):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4,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勇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ACK35Q85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499 号中海国际中心 H 座
主要办 公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499 号中海国际中心 H 座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
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
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
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建设
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
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乙方(受托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传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440300192317458F
注册资本 291,114.285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95 年 2 月 10 日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
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 的
生产、销售;3D 眼镜、GPS 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
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 及
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
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
经营范围 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 研
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 电
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 综
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 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 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
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 道
宝龙工业城宝荷路 3001 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
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内容
1.1 在本协议第 5.1 款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
权委托给乙方独立行使,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非经双方事先协商一
致,甲方不得单方终止或者撤销委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受托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以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四川路桥的股东大会会议,并就四川路桥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按照自身的意向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表决权。
1.3 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标的股份对应的处置权、利润分配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不在委托权利之内,仍归属甲方。
1.4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减持或者转让标的股份,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
中因四川路桥实施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发行股票、回购股份等增加或者减少了总股本,则甲方在四川路桥总股本增加或者减少后,仍然将对应四川路桥股本总额 5%的股份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该等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
1.5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委托权利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得将标的股
份的表决权自行行使或再委托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亦不得自行或同意四川路桥限制乙方代理甲方行使标的股权表决权。甲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排除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或者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产生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期限内,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与甲方事先协商,也无需另行取得
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为完善法定程序等有必要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书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不得因此将自己的表决意向附加给乙方或者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事宜增加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
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 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其自身意愿就四川路桥股东大会所议事项
事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不需征求甲方对该等事项的表决意向,对乙方就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的表决结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做出故意损害四川路桥利益的行为,不得
2.5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四川路桥的所有损益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
股比例及四川路桥《章程》的规定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享有四川路桥的收益或者承担四川路桥的亏损。
2.6 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独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甲方
依法独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之外的对四川路桥的股东权利,双方均不得非法干涉对方合法权利的行使,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签署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法律文书,双方不因本协议的履行形成一致行动人。
3、委托费用
3.1 本协议目的是为支持支持四川路桥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协助四川路桥提
高综合竞争力、推动四川路桥业务高质量发展。四川路桥可与乙方在矿产资源、锂电材料、工程施工低碳化智能化等业务领域开展业务合作。
3.2 甲、乙双方确认不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
4、声明、承诺及保证
4.1 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对其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约束力文书的违反;
(2)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四川路桥的控股股东,标的股份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权属限制或瑕疵;
(3)全面、诚信地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4.2 乙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对其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约束力文书的违反;
(2)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四川路桥《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权利,不做出故意损害四川路桥利益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委托权利通过转让、委托等方式转移给其他第三方;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次一交易日起的 6 个月内,乙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四川路桥股票,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承诺自上述最后一笔购买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上述股票;
(5)全面、诚信地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5、委托期限
5.1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 36 个月为一个委托周期,每一个委
托周期届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委托事项。
5.2 甲方通知乙方继续实施委托的,应最迟在相应委托周期届满前的第15天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在该委托周期届满前 5 日书面回复甲方是否同意继续接受委托,乙方同意继续接受委托的,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或者由双方另行签署有关委托协议以确定相应权利义务;乙方未按期回复或者回复不同意继续接受委托的,本协议自该委托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
5.3 甲方通知乙方不再实施委托的,应在相应委托周期届满前 30 天书面通
知乙方,本协议自该委托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
6、委托终止
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随即终止:
(1)任一委托周期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继续实施委托形成一致意见;
(2)在任一委托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