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0 39 证券 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 号:2021-075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及解禁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7 - 2021/7/8 2021/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
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75,430,2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93,857,572.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7 - 2021/7/8 2021/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 他股东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 1)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注 1:根据公司 5 月 31 日发布的《四川路桥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全部 股份将由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过户程序。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 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 司股票的香 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 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5126085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