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附件 1:《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
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8
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
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
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
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主营:航空产品及零配件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销售;航空科学 航空产品及零配件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销售;航空科学技术开发、咨询、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国 务;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需审批的项目除外)。经营家规定需审批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执 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执行)。
行)。
兼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