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须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协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期限一年。协议约定中航财务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航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航财务公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共 12 家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7 年 4 月正式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395,138 万元,股东单位 4 家,其中,航空工业集团出资额为 262,93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1.66%。(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为最近一次股权变更后的情况,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211000001
法定代表人:董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中航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
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
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由于中航财务公司为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航财务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航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中航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遵照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
五、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1、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美元 300 万元及以上金额)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3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五)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
效期为一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
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合作,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329,339.62 万元,贷款余额为 28,300 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为 6,461万元。中航财务公司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的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备查文件
(一)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四)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函;
(五)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函;
(六)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八)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涉及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