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临 2026-005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7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本次共发行 223,425,858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4.77 元/股,累计募集资金 3,299,999,922.6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83,499,922.66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到账。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60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云服务平台升级及应用拓展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 101,471.24 万元的投向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超高清升级项目”,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歌
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5-052)。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存储金额(截至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2026 年 1 月 26
用途
日)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超高清升
603202686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
3202686,截至2026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高清升
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钟伟、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