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2021-026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7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歌华大厦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35,169,5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8.452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章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出席 9 人,董事问永刚先生、傅力军先生、高巍先生、
马健先生和独立董事孔炯先生、张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监事方丽女士、梁燚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韩霁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一、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0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10,615 99.8955 558,900 0.1045 0 0
2、 议案名称: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10,615 99.8955 558,900 0.1045 0 0
3、 议案名称: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10,615 99.8955 558,900 0.1045 0 0
4、 议案名称:202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10,615 99.8955 558,900 0.1045 0 0
5、 议案名称: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08,415 99.8951 561,100 0.1049 0 0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22,815 99.8978 546,700 0.1022 0 0
7、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30,015 99.8991 539,500 0.1009 0 0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34,642,215 99.9014 527,300 0.0986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 2020 年度利润分 13,755,423 96.0807 561,100 3.9193 0 0
配预案
关于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
6 殊普通合伙)为 13,769,823 96.1813 546,700 3.8187 0 0
公司2021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关于变更2021年
7 度内部控制审计 13,777,023 96.2316 539,500 3.7684 0 0
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5、8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谈俊、康竟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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