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简称:招商银行 A 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3-04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于2023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8月2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5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副行长王小青定薪的议案》。
同意:1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银行 2023 年恢复处置计划的议案》。
同意:1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招商银行压力测试总体政策(第三版)》。
同意:1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招商银行零售代销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版)》。
同意:1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健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健女士为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任期自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在李健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王仕雄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同意:1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附件:1.李健女士简历及相关信息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1:李健女士简历及相关信息
李健女士,1953 年 9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外部监事。曾兼任教育部高职高专经济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教育部本科金融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李女士为全国首届百位“国家教学名师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李女士与本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若李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每年税前董事报酬为人民币 50 万元。除上文所述外,李女士于过去三年没有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位或有任何其他重要任职及资格。除上文所述外,李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无任何关系。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李健,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健
2023 年 8 月 21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李健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