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修订)
中国 深圳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 5
第四章 减资和回购股份 ...... 12
第五章 回购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 16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17
第七章 党组织(党委) ...... 2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23
第九章 股东大会...... 35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56
第十一章 董事会...... 59
第十二章 董事会秘书 ...... 86
第十三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88
第十四章 监事会...... 91
第十五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100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08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115
第十八章 合并或分立 ...... 118
第十九章 解散和清算 ...... 120
第二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124
第二十一章 通 知...... 125
第二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7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或“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175 号文批准于
1987 年 3 月 31 日成立的综合性银行,后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
深证办复(1994)90 号文批准改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并于 1994 年 9 月 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现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686XA。
本行的发起人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深圳蛇口招银投资服务公司。
第三条 本行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2]3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 亿股,并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本行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6〕12号),同意本行发行不超过 25.3 亿股(含超额配售 3.3 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本行增资发行 22 亿股 H 股,超额配售 2.2 亿股 H 股,以及相应的国有股减持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2.42 亿股 H 股,本行 H 股为 26.62 亿股。
2017 年 12 月 22 日,本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9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275,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
转让;2017 年 10 月 25 日,本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3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 5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香港联交所按照相关交易结算规
则转让。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英文全称: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第五条 本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518040
本行电话:86-755-83198888
本行传真:86-755-83195555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本行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本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同种类股份每股面值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章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生效。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或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人员。
本行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坚
持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二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
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合规、审慎
经营,坚持质量、效益、规模动态均衡发展;践行“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价值观,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
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是: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本行根据需要,经国
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普通股是指本行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之外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
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本行普通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行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境内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普通股,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普通股,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
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内资股普通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22,727,212 股,发起人认购656,071,942 股,占本行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8.44%。其中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312,257,428 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购 145,676,349 股,广州海运(集团)公司认购 58,270,540股,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认购 30,005,270 股,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认购 30,000,000 股,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认购 30,000,000股,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认购 30,000,000 股,深圳蛇口招银投资服务公司认购 19,862,355 股。发起人以在本行改制前持有的股本、公积金及评估增值以及部分现金作为本行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 截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