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简称:招商银行 A 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1-0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出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5 月 20 日以远程方式召开会议,缪建民
董事长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 17 名,实际参会董事 17 名。本公司 8 名监
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资本性债券的议案》,同意:
根据发行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发行的人民
币 117 亿元旧式次级债券(债券简称 12 招行次级债,债券代码 1211003,以下简
称 2012 年次级债)设有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有
权在第 10 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即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赎回 2012 年次级债。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赎回 2012 年次级债,并办理 2012 年次级债赎回的相关事宜。同时,董事
会转授权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由本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赎回事宜。
会议同意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招银租赁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
1.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招银租赁)将人民币 60亿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至注册资本(转增完成后,招银租赁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6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120 亿元)。
2.招银租赁修改其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资本的相关条款。
3.由招银租赁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修订的报批报备。
同意:1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朝鲜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李朝鲜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请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李朝鲜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审核,任期自核准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在李朝鲜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梁锦松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同意:1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李朝鲜先生的简历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史永东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史永东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请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史永东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审核,任期自核准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在史永东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赵军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同意:1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史永东先生的简历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周五)召开本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1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附件:1.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李朝鲜先生,1958 年 9 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中国人
民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商学院财政金融系副主任、主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教务处处长,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朝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上市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史永东先生,1968 年 11 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吉林
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应用金融与行为科学学院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工程学年会常务理事,金融系统工程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常务理事。曾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应用金融中心主任、科研处处长,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期,史永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上市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李朝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史永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