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4- 005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7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号
(本次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第一条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独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 十 一 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 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
条 师、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
第 十 二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条 /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二条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债券持有人按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条件
和转股程序行使转股权导致公司股本
增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条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以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六条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让或者注销。
职工。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券。
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