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2-07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2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 司 经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湘 政 函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9 号 [2000]209 号文件批准,由原三一重工文件批准,由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 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并在湖法变更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码 430000000016345。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区市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 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督管理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 91110000616800612P。
91110000616800612P。
第三条 公司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 55 号文审核通过,首次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 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 号文核
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493,286,021 元。 8,486,602,087 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束力的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
范围: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
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农业机械(限 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外埠分支机构)、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 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可)、金
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增
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 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 (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
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
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 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 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
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
起重机械、农业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 轿车)和改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制 可文件经营);五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农业机械销
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 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农业机械制造
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 (限外埠生产)。
五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
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和限制的除外)。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目 前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股 份 总 数 为
8,493,286,02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8,486,602,08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 8,493,286,021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普通股 8,486,602,087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