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股票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1-0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12 人,实际参
加表决的董事 12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收购昆山新利恒机械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1、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1 月 25 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上海
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袁跃在湖南省长沙市签署了《昆山
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一重机”)以人民币 11,157.22 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新利恒租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利恒”)、袁跃分别持有的昆山新利恒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利恒”)99%、1%,共计 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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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完成后,昆山新利恒成为三一重机的全资子公司。
2、交易方式及交易标的情况
1)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袁金华
注册资本:15918 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4 日
营业执照号:320583400033206
经营范围:挖掘机、非公路自卸车、注塑机生产加工;旋挖钻机
(口径 1 米以上深度 30 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拆除机生产加工;
新材料(纳米技术材料、超细粉末合金材料、稀土金属材料、焊接材
料、超硬材料、其他金属材料)加工;移动数据终端设备生产加工;
并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与本公司关系说明:三一重机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公司。
2)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明秀
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周公路 5655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5 日
营业执照号:3101154000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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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融资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
产;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道路货物专用
运输(罐式容器);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机电设备维修;建筑
工程机械、起重机二手设备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
涉及国营贸易商品,涉及配额、行政许可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说明:上海新利恒为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梁林河、肖友良,梁林河为本
公司的副总裁,肖友良为本公司的董秘兼财务负责人。根据上交所上
市规则 10.1.3 相关规定,上海新利恒为本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3)昆山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明秀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相石路北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1 月 6 日
营业执照号:320583000342352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机械、
起重机械、机电设备的维修与再制造;工程机械租赁;向国内外购买
租赁财产及二手设备;工程机械零配件的制造、加工与销售;建筑工
程机械、起重机械的二手设备交易;维修与再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和技术咨询;租赁财产及二手设备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及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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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易咨询和担保;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液压破碎器的生产及
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说明:收购完成前,昆山新利恒为上海新利恒的控
股子公司,因此,昆山新利恒亦为本公司关联方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收购完成后,昆山新利恒将成为三一重机的全资子公司。
3、审计情况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昆山新利恒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利安达审字[2010]第 1389 号《审计报告》”。
2)审计基准日:2010 年 11 月 30 日。
3)审计结果:昆山新利恒资产总额 363,751,032.55 元,负债总
额 258,687,979.5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05,063,053.05 元。
4、评估情况
1) 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正旭”)
对昆山新利恒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六合正旭评报字[2010]第 365 号
《资产评估报告书》”。
2)评估基准日:2010 年 11 月 30 日。
3)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4)评估结果:本次转让的昆山新利恒 100%股权按资产基础法
评估,评估值为 11,157.22 万元。
5、交易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袁跃一致确认:
以六合正旭出具的昆山新利恒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昆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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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恒股权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本次转让的昆山新利恒100%股
权总价款为11,157.22万元。
6、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收购昆山新利恒 100%股权的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依据合理,遵循了
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允的市场化
原则,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该议案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梁稳根、唐修国、向文波、
易小刚、赵想章、黄建龙、梁在中回避表决。审议本事项的有效表决
票为 5 票。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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