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8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从事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在接到通知次日起 5个交易日内对于上述人士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并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出执行方案的建议。如经核查,有关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4.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不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信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披露为止;
5.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将按要求在定期报告禁止买卖期开始前书面通知有关交易所何时开始相关的禁止买卖期。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A 股股份,且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遵守境内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股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A股股份的额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A股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 A 股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A股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该等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A股股份发
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1.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5.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香港联交所的
要求做好权益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H股股份发
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香港联交所的
要求做好权益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