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內容或需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代理人委任表格交予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071)
(1)須予披露及持續關連交易;
及
(2)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出售目標資產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Trinity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9頁至第41頁。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函件載於本通函第42頁至第43頁,內容有關持續關連交易事項及出售事項。Trinity函件載於本通函第44頁至第88頁,當中載有其就持續關連交易事項及出售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的意見。
召開將於 202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3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內大街4號華濱國際大酒店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4頁至第147頁。
有意委任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須按代理人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並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即2021年12月13日下午2:30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2021年11月24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9
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 42
TRINITY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函件 ...... 44
TRINITY有關出售目標資產的函件 ...... 66
附錄一 - 目標資產估值報告概要 ...... 89
附錄二 - 本公司申報會計師關於估值報告的函件 ...... 137
附錄三 - 本公司董事會的盈利預測的函件...... 140
附錄四 - 一般資料 ...... 141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144
– i –
釋 義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資產出售」 指 根據資產出售協議出售新能源資產;
「資產出售協議」 指 本公司若干分公司與福新發展若干附屬公司及分
公司於2021年10月28日訂立的關於資產出售的三
個《資產及負債轉讓協議》的統稱;
「天職香港」 指 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北京燃料物流」 指 華電集團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銀保監會」 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成武公司」 指 華電成武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同華」或「評估師」 指 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中國華電」 指 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一間中國國家全資擁有
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亦指中國華電及
其附屬公司及中國華電直接或間接持有30%或以
上股權的公司(視乎文義所需);
「中國華電集團」 指 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就本公告
而言並不包括本集團;
「商業保理服務框架協議」 指 華電保理與本公司於2021年10月26日訂立的商業
保理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華電保理持續向本
集團提供商業保理業務服務;
釋 義
「本公司」 指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
於香港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割日」 指 根據交易協議完成出售目標資產的日期,對於股
權出售協議及資產出售協議,為各方簽署交割確
認書之日;對於前期項目轉讓協議,為生效日;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
義;
「持續關連交易事項」 指 華電保理與本公司訂立的商業保理服務框架協
議(及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華電財務與本公司
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其相關建議年度上
限);以及修訂年度上限之統稱;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指 商業保理服務框架協議、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有
關燃料、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的補充
協議;
「控股股東」 指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
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項」 指 資產出售、股權出售及前期項目轉讓的統稱;
「臨時股東大會」 指 本公司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旨在審議及批准
(其中包括)持續關連交易事項及出售事項;
「股權出售」 指 根據股權出售協議出售新能源股權;
釋 義
「股權出售協議」 指 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與福新發展於2021年10
月28日訂立的《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華
電福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關於部份新能源企業之
股權轉讓協議》、《河北華電混合蓄能水電有限公
司與華電福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關於贊皇縣明誠
宇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及《韶關
市坪石發電廠有限公司(B廠)與廣東華電前山風
力發電有限公司關於韶關華舜能源有限公司之股
權轉讓協議》的統稱;
「現有商業保理服務 指 華電保理與本公司於2021年1月8日訂立的商業保
框架協議」 理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華電保理向本集團提
供保理業務服務;
「現有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指 華電財務與本公司於2018年11月2日訂立的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由華電財務提供金融服
務;
「現有燃料、設備及服務 指 中國華電與本公司於2020年9月11日訂立的燃
採購(供應)框架協議」 料、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內容有關
中國華電與本集團互相供應燃料及提供產品和服
務;
「保理」 指 本集團將應收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收電費、應
收熱費等)轉讓予華電保理進行融資;
釋 義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指 華電財務與本公司於2021年10月26日訂立的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由華電財務持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