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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7 沪市 华电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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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7: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600027: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1-06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与中国华电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所属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华电保理”)签署了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
(“原保理框架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华电保理
续订有效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期 3 年的《商业保理
服务框架协议》(“建议保理框架协议”)。据此,华电保理将继续向本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签
订了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华电
财务签订有效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期 3 年的《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华电财务将继续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中国华电与本公司签订了《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
应)框架协议》(“现有框架协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为期 3 年。期间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一直定期密切监察(其中包括)燃料采购的持续关联交易。根据燃料市场环境变化及预期业务估计,董事认为原有
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的业务及生产需要。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中国
华电与本公司签订《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 2021 年至 2023 年燃料采购的原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 80 亿元上调至人民币 140 亿元。除上述修订以外,现有框架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其他交易的年度上限维持不变。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调整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项:与华电保理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华电保理订立建议保理框架协议,据此,华电保理将继续向本公司提供
保理业务服务,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 3 年。
1、 主要条款
建议保理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1 年 10 月 26 日

 订约方:          本公司(代表自身及其子公司);及

                  华电保理

 交易:            根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华电保理同意按本公司的
                  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保
                  理和保理服务。

                  协议各方可于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期间按商业保理服
                  务框架协议的条款订立具体保理合同,而该等具体保理
                  合同需根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而定。

 先决条件:        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须获得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告生效。

2、 定价原则及内部程序
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提供保理服务的代价将(i)不高于国内其他商业保理公司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及(ii)不高于华电保理向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将以双方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另行签署的具体协议约定为准。其中,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提供反向保理服务时,将不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费用。而华电保理将就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收取费用,该费用将参照彼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为最优惠交易条款:
(i) 实际操作中,有关保理服务代价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以及参考
  当时的市场价格及现行市场状况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具体而言,本公司相关
  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
  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定期
  贷款基准利率,与华电保理向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
  务的收费的比率进行比较,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属公平合
  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可资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
  公司更有利,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
(ii) 本公司将参考相关保理业务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
  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及
(iii) 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的过程。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协商具体协议时,本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审阅本公司与华电保理将予订立的具体协议,以确保该等具体协议按照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所载的条款订立。
此外,于华电保理向本公司确认拟于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开展的具体保理业务时,本公司将同步统计交易金额,以及时监控相关关联交易量,以确保交易金额不超过建议年度上限。
二、历史金额

自原保理框架协生效之日(即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原
保理框架协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1.77 亿元。原保理框架协之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75 亿元。
三、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董事建议将建议保理框架协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
度的年度上限(包括将由华电保理向本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设定为人民币 75亿元。该年度上限与原保理框架协的年度上限保持不变。
以上建议上限是参照下列因素厘定:
(i) 反向保理业务包括电煤保理业务与华电 e 信业务。于得出反向保理业务的年
  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到本公司近两年的电煤采购的数量、电煤供货商的
  规模、煤款周转能力的强弱以及对保理业务的需求、本公司近两年除煤炭外
  的应付账款金额、供货商对资金周转的需求,以及华电保理的服务能力。反
  向保理业务将产生的金额预期将约为人民币 65 亿元;包括(i)本公司于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向独立供货商作出煤炭采购产生的估计需求人民币 55 亿
  元(有关交易预期将涉及反向保理安排),是根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估计煤炭采购量及煤炭估计平

  均价格计算得出;及(ii)可能转拨本公司供货商若干应收账款(即本公司应付
  款)产生的估计需求人民币 10 亿元。

(ii) 保理业务以本公司的应收电费、热费为业务基础进行。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公司应收账款约为人民币 72.84 亿元,其中销售电力应收账款约为人民币
  46.14 亿元,而销售热力应收账款约为人民币 7.22 亿元(当中,根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账龄分析,最大部分的未偿还应收账款预期于六个月内清偿)。
  此外,如果保理业务的需求于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大幅增加,本公司可进
  一步接受独立第三方的保理业务服务。因此,考虑到本公司应收电费、热费
  之过往金额、本公司对资金周转的需求,以及华电保理的服务能力,预测保
  理业务根据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将产生的规模约为人民币 10 亿元。
四、订立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之理由及益处
开展保理业务有利于本公司盘活应收账款,降低流动资产占用,压降两金,提升供应链运行效率。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有利于本公司降低燃煤采购成本,或零成本延长付款账期。本公司于选择保理服务供货商时会考虑以下因素︰(i)供货商的资历及资质;(ii)保理服务价格;及(iii)保理融资计划是否符合发电行业企业的经营特点。本公司先前已自独立第三方取得保理服务,与之相比,华电保理作为中国华电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对本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助于提供较其他金融机构更为 便捷、高效、个性化的保理业务服务。据本公司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认为订立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不会对本公司构成不利影响。五、有关华电保理的资料
于本公告日期,华电保理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全资子公司。华电保理是经天津市金融局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可开展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贸易应收款项催收及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截至2020年底,华电保理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9.6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11亿元;于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24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11亿元。
根据本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华电保理是本公司的一名关联人。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关联董事丁焕德先生、彭兴宇先生、张志强先生和李鹏云先生就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此议案表示同意。
该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议案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商业利益。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项:与华电财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内容
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到期后,于2021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华电财务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华电财务将继续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
二、有华电财务的资料
华电财务于2004年2月12日在中国北京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获银监会批准,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接受存款、提供借贷、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拆借,及其它金融服务如: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产品的买方信贷、企业债券、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它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华电财务是根据中国有关“金融企业集团”的法律法规成立,旨在强化中国华电的成员公司(包括本公司)之间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改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华电财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及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于2020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03.8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3.52亿元;于2020年度,华电财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25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19亿元。华电财务只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财务36.148%股份,因此华电财务构成本公司的一名关联人。
三、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期:            2021 年 10 月 26 日


 订约方:          本公司(代表自身及其子公司);及

                  华电财务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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