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 2022-02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992,170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人员合计 105 名,可行权数量合计 8,992,170 份,行权价格为 5.74 元/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审议确认的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2018 年 2 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国资考分[2018]65 号”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刘汉波、陆俊山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能够有效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而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长期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6、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787,000 份调
整为 35,460,000 份,确定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60,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的前述调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2月 27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8、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787,000 份调整为
35,460,000 份,同意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60,000 份股票期权。
9、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期权代码:0000000259、0000000260、0000000261。
10、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0 元(含税),股息分派率为 76.7%,共计约人民币 8,06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发放完毕,H 股股息已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发放完毕。
11、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和 2020 年第一
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00 元/股调整为 5.98 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33 人调整
为 121 人,期权数量由原 35,460,000 份调整为 31,720,000 份,注销 3,740,000 份;
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元(含税),股息分派率为44.14%,共计约人民币19,051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放完毕,H股股息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放完毕。
13、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 2020 年
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批准:(1)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由 18 家调整为 19 家(剔除 5 家补充
6 家),其中原对标企业中的 5 家对标企业因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批准将这 5 家企业调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批准补充纳入 6 家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同行业企业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2)公司根据 2019 年度分红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98 元/股调整为5.94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和 2020 年
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批准:(1)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21 人调整
为 112 人,期权数量由原 31,720,000 份调整为 29,361,000 份,注销 2,359,000 份;
(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3%,112 名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689,130 份,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15、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股息分派率为 40.15%,共计约人民币 95,25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
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放完毕,H 股股息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发放完毕。
16、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六
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94 元/股调整为 5.74 元/股。因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