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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能水电”或“发行人”)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 《业务规范》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 《配售细则》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 1 号)(以下简称
“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 )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6] 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申购平台网址为: https://120.204.69.22/ipo,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
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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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联席主承销
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
券、长城证券及国泰君安统称为“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
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17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 (T 日) 。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
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
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
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
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
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 ,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
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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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
阅读 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99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长城证券及国泰君安。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华能水电”,股票代码为“600025”,
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简称 “华能申
购” ,网上申购代码为“73002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
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上
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80,000 万股。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6,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4,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 30.0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T -3 日)完成。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
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1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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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9.1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390,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12,773.28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377,826.72 万元,不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 377,826.72 万元。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 ,任一配售对象只
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9:30-15:00。网下申购简
称为“华能水电”,申购代码为“600025”。 只有初步询价时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
对象才能且必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
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
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 2.17 元/股,申购数量
应为其初步询价时申报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
录为准。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联席主承销
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
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
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
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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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
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
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 (T 日) 9:30-11:30、 13:00-15:00。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T -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 -2 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一
定市值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
者除外) 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
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 )确定其
网上可申购额度。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T -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 -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
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540,000 股,同时
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
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
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 -2 日日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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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