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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 沪市 浙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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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浙能电力: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23-018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2 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 人

  2021 年度业务总收入: 309,837.89 万元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 万元

  2021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 万元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0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纪律处分 1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8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
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1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纪律处分 2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超,200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 年 6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5 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美芬, 2007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6 月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1 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
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负责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费用为 385 万元,审计费用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上期年报审计费用为 385 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较好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做审计工作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规范,能公允表达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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