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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 沪市 浙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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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9

600023: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董事 ...... 18
第二节董事会 ......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监事 ...... 27
第二节监事会 ...... 27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2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6
第十章 通知......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则...... 4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维护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前身为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
国资企改[2011]27 号)批准,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0051。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53 号)核准,于 2013 年 12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Zheneng Electric Power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52号浙能大厦 2楼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00,689,988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公司的资产、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
对电力产业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管理行为,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广大股东带来稳定的收益,为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力开发,经营管理,电力及
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节能产品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设备检修,售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冷、热、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教育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201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发起设立时共发行 7,700,000,000 股,发
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一)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315,000,000股,占股本总额的 95%;

  (二)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85,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00,689,98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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