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2024-4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16,743,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3,348,729.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QFII 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帐户,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等的现金红利,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部
联系电话:021-23108718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