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公告编号:临 2023-26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29 日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298.3 万份
2023 年 3 月 29 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电力”)召开
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29 日为预
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8.3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10、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根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激励对象近三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出现“D级(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非)不低于 4.0%;2020 年净利润(扣非)增长率不低于
8%;2020 年完成董事会下达的 EVA 考核目标;2020 年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占总装机规模比例不低于 45%。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
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 298.3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06 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数量:298.3 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21 人。
4、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10.06 元/股。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万份) (%) (%)
林华 董事长 21.0 0.85 0.007
陈晓宇 副总经理 17.0 0.69 0.006
田建东 副总经理 17.0 0.69 0.006
中层管理人员(合计 17 人) 236.3 9.60 0.084
核心骨干人员(合计 1 人) 7.0 0.28 0.002
合计(21 人) 298.3 12.12 0.106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2)在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