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2022-5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
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人员因组织调动或职级调整不再符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157 名调整为 154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162 万份调整为 2,112 万份,
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仍为 300 万份,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2,462 万份调整为2,412 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人员因组织调动或职级调整不再符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7 名调整为 154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162 万份调整为 2,112 万份,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
仍为 300 万份,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2,462 万份调整为 2,412 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