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021 沪市 上海电力


首页 公告 600021:上海电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割进展的公告

600021:上海电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割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1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2017-56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割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尚未完成交割。

    ◆巴基斯坦国家电力监管局(NEPRA)已于2017年10月公布KE公司新多年期

电价机制(MYT)的复议结果,复议结果仍未能达到预期。经交易对方回复确认,巴基斯坦联邦政府正在考虑就KE公司的新MYT电价复议结果正式发函给NEPRA,要求其对电价复议结果进行重新考虑。在NEPRA作出新的决定并告知巴基斯坦联邦政府之前,电价将暂不生效。交易对方同时表示,KES能源公司和KE公司已聘请经验丰富的顾问团队,若巴基斯坦政府协调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将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寻求其他解决方式。上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仍存在因电价发生变化而影响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可能,或将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风险。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2016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并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KESPOWERLTD.(以下简称

“KES能源公司”或“本次交易对方”)持有的K-ELECTRICLIMITED(以下简称“KE

公司”)的18,335,542,678股股份,占KE公司总发行股本的66.40%之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公司现就本次交易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的实施进展及尚需开展的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1、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相关各方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的批准等先决条件。

    2、KE公司新多年电价机制(MYT)事宜进展

    鉴于2017年3月巴基斯坦国家电力监管局(NEPRA)发布的新MYT与预期存在

差距,KE公司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新MYT不生效的法令,且直至新MYT发布前,原

MYT将一直适用;同时KE公司向NEPRA提交了正式的复议材料,并获得了受理。

之后,交易对方和KE公司开展了大量工作,与NEPRA进行了积极磋商,并获得了巴

基斯坦政府对KE公司电价诉求的理解。巴基斯坦时间10月9日晚,NEPRA发布了

对KE公司新MYT的复议结果。在新MYT复议结果中,KE公司在复议材料中提出

的部分诉求被NEPRA接受并予以调整,但复议结果仍未能达到预期。

    根据巴基斯坦相关规定,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在收到NEPRA 告知的裁定电价后的

15日内,有权要求NEPRA对裁定电价进行重新考虑。在NEPRA作出新的决定并告知

巴基斯坦联邦政府之前,电价将暂不生效。经交易对方回复确认,巴基斯坦政府正在考虑就KE公司的新MYT电价复议结果正式发函给NEPRA,要求其对电价复议结果进行重新考虑。交易对方同时表示,KES能源公司和KE公司已聘请经验丰富的顾问团队,若巴基斯坦政府协调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将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新MYT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仍存在因电价发生变化而影响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可

能,或将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风险。上海电力将与本次交易对方和 KE 公司保持密切

沟通,支持并帮助其获得合理预期的电价,根据最终结果评估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3、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包括本次交易的融资事宜、股份转让及支付对价等事宜。

    在本次交易未完成交割之前,本次交易仍存在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重大风险提示等内容。

后续,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