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4-06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12 月 10 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公司为适应新《公司法》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
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 路管理与养护;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 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配件
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与 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家具销售,日用
修理;汽车配件、公路建筑材料、机电产 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
品(不含汽车)、家具、百货、土特产品、 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
2 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 服饰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卷烟、雪茄烟(凭证),饮食、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小食杂,音像制品出
副食销售(凭证),音像制品、书刊杂志 租,出版物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
出租、零售(凭证)(以上范围限分支机 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
构经营);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车辆清 (不含危险货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
洗服务;货物配送(不含运输);房屋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
赁;加油站设施、设备租赁;实物租赁;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高速公路自有产权广告牌租赁、服务区经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
序 原条款 修订后
号
营管理。 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字视频
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工
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建设工程
施工;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装卸搬
运;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不含出版发行);呼叫中心;摄像及视频
制作服务;旅游业务;票务代理服务;企业
会员积分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3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一)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得转让。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序 原条款 修订后
号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份。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复制、查阅前条所述有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7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8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销。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