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所属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披露职责或因工作知悉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
告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收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用途、
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问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非公开(含定向)注册发行的债券,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含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本条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工作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
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及时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
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
场所等具体时间要求,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
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财务资产部是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
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组织落实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分析说明由公司财务会计部
门组织编制,其他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编制。有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以书面方式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人员和机构为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其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子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办理信息报告事宜。上述第一责任人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