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89,750 股,共涉及激励对象 27 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10 号文),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授予的议案》,确
定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按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4.29
元/股的价格授予 1,668 名激励对象。
5.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完成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1,666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37,427.1 万股(在缴款验资环节,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 万股。因此,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际人数由 1,668 人变更为 1,666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81.1 万股变更为 37,427.1 万股)。
6.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 24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 股;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回购辞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10,000 股。该议案尚须取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三章第四条第二款: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的规定,经征询本人意向,回购调动、退休的 24 人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051,250 股,在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 股,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根据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三章第四条第三款: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的规定,辞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10,000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
回购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回购股数(股) 序号 姓名 回购股数(股)
1 盛更红 621,000 15 胡德生 157,500
2 周学东 465,000 16 陆匠心 348,750
3 卢锡江 420,000 17 邵 阳 247,500
4 李 林 200,000 18 王金星 135,000
5 薄宏伟 200,000 19 张思文 200,000
6 沈 继 175,000 20 盛倍明 90,000
7 王国清 247,500 21 糜正忠 100,000
8 马建秋 175,000 22 柳喜辉 160,000
序号 姓名 回购股数(股) 序号 姓名 回购股数(股)
9 王祥龙 100,000 23 曹周清 157,500
10 陈 忠 210,000 24 唐国成 120,000
11 黄浩东 315,000 25 马辉斌 360,000
12 杨 帆 135,000 26 鲍震宇 210,000
13 陈 郑 100,000 27 于自泳 240,000
14 李恩超 100,000
总计 5,989,750
综上,公司拟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 24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 股;拟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回购辞职的3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10,000 股。上述股票回购后,公司将进行注销处理。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化
上述 5,989,750 股宝钢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 5,989,750 元。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 24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 股;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回购辞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10,000 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 24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 股;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回购辞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10,000 股。
八、律师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