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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7 沪市 日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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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7:日照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9


证券代码:600017              证券简称:日照港            公告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4        -        2019/6/5      2019/6/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股本总数3,075,653,8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513,077.7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4          -          2019/6/5        2019/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对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拨打下面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633-8388822  0633-8387351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