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公告编号:2024-07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11/12 - 2024/11/13 2024/11/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mbc.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 43,782,418,5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91,714,405.26 元。其中,A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约 4,610,076,017.69 元人民币,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11/12 - 2024/11/13 2024/11/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元人民币;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行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行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104 元人民币;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人民币;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 元人民币。
(2) 对于持有本行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行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等税收政策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已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直接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机构,其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将根据结算机构的通知信息执行。
(3)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人民币。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本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税收规定,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5.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联交所持有本行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其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本行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H 股股东一致。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沪港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4 元人民币。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人民币。
深港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行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4 元人民币。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人民币。
建议本行股东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行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大陆、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请参见本行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mbc.com.cn)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公告。
6.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行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mbc.com.cn)的 H 股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本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560975、010-58560824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