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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6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审计服务需求,经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选聘程序
  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责按照中
  国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提供 2024 年度审计及相关服务。本次聘任事项
  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
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234 人,注册会计师 1,12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60 人。

  毕马威华振 2023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9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10 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9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3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98 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 5.38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 2023 年与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 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 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270 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 1945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
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 2019 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 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23 年 12 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2,000 人。毕马威香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承做本行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史剑先生。史剑先生于 2011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 2024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鲁阳先生。张鲁阳先生于 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0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 2024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达明先生。梁达明先生于1998 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1994 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 2024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宋晨阳女士。宋晨阳女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格,并具备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颁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 2024 年度审计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本行 2024
年度审计费用(国内和国际)为人民币 568 万元(2023 年度同口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76 万元),其中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服务费、三季度财务报告商定程序服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等,该费用包括有关增值税以及培训费、差旅费等各项杂费,其中就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及本行制度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
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报酬的议案》,建议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
威香港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本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9 月 27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本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发布《关于解聘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编号:2024-060),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行聘任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应有的独立性,能够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行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