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2 股票简称:皖通高速 编号:临 2020-0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已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公司章程》的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或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权益所必需;
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份。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
职工。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 (三)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
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 ......
(4)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第(4)项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 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 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
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 ......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
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 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方
案。
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款 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款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十五)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的事项; 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 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 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