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3-079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附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的董事。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系的董事。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四)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六)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规章及规则;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需的工作经验; 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记录;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员;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的方法: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五十